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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学习笔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遵循的原则、管辖范围、立案与调查等各个环节。此次学习,主要了解到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银保监会的网站上可以经常看到行政处罚,通过此文件有助于理解这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017全国财险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整顿市场秩序是工作重点

2017年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座谈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道回顾了2016年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一是防范化解风险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底,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标;
二是财险监管改革实现新突破。商车改革试点全国铺开,消费者普遍获益,商业车险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8%;
三是巨灾保险建设迈出新步伐。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2016年累计出单18.07万笔,保险金额177.62亿元;
四是保险扶贫工作形成新局面。就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出台多项政策,探索总结出河北阜平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等一批可复制的保险扶贫典型经验。
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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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笔记

前一段时间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弄什么“两加强,两遏制”、”防范非法集资”和”反洗钱“等活动,至于”反洗钱“这个事,一直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今天终于看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对文件中里面涉及保险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做一下笔记: 继续阅读《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