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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综合改革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本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阶段性目标是”降价、增保、提质“,从这些目标上可以看出,车险改革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会便宜,保障范围、保额会扩大,相应的服务也会提高。此次改革涉及到了交强险,提升了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了道路交通费率浮动系统。下面就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两个方面学习交强险的变化:

1 交强险责任限额
【改革之前,责任限额合计为12.2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改革之后,责任限额合计为20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新责任限额的执行时间】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继续阅读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个车主都必须购买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凡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都必须要投保交强险,否则就会被处以最低投保额两倍的罚款,最可怕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只能自己掏腰包赔受害人了。
交强险是法定险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限额进行赔付,目的是维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车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较商业三者险宽泛一些,而且设置了分项限额,下面来具体看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1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情况:】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的赔偿情况:】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继续阅读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都说三者险是交强险有用的补充,因为三者险赔偿时没有分项限额之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122000元,但是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种限额,且各种限额不能相互通用。例如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最高只能赔2000元,而不是122000,因此详细了解交强险责任限额很有必要。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里面,又分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每种情况下责任限额又不相同。
◆有责任的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继续阅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车险交强险保费浮动规则

对于车险保费浮动,一直是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车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险种浮动的规则是不一样的,前年写过一篇文章《车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浮动规则详解》,系统总结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的浮动规则,但是内容太繁杂,有些专业,因此单独写一篇交强险的浮动规则,供大家参考。
1 交强险标准保费(以家用车为例)

  •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元/年
  •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年

2 交强险保费浮动规则
最终保费=标准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就是NCD无赔优系数,详见下面的表格
  • 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目前只有几个省份实行,未执行的省份按不浮动计算

交强险浮动
例如:5座家用车,连续两年未出险,那么优惠后的保费就是:
950*(1-20%)=950*80%=760元。 继续阅读车险交强险保费浮动规则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一个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时会遇到的问题。

一般客户投保时,交强险和商业险都会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当然也不排除二般的情况,就是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在另外一家公司投保,这样投保时没有任何问题,直接就能上保险。但是理赔时会遇到麻烦,这个麻烦并不说赔不了,最终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赔得一样多,就是理赔的过程比较麻烦。
这不,最近本人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天早上开一台共享汽车行驶时,碰到了一台福特车,共享汽车全责,车辆没有任何损伤;福特车左前方碰裂了。因为共享汽车是有保险的,于是报案,发现交强险是在国寿财险投保,商业保险是在人保投保。经国寿财险提醒,如果觉得交强险够赔了可以不用报商业险,本人没有发生过车险事故,还真不知道交强险够不够,于是把商业险也报案了,两家公司都来查勘,最后确定了一家4S店定损,经过定损,完成了理赔。
通过这次理赔发现,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会出现下面的问题:

  • 报案麻烦,同时得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等两家保险公司来现场查勘;
  • 定损地点可能会有争议,因为两家保险公司会推荐自己有合作的修理厂/4S店;
  • 理赔材料需要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提交。

因此,交强险和商业险最好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时比较省事,当然如果实在有特殊情况,那只能同时向两家公司报案,千万不要以为向一家公司报案就离开了现场。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车船税、交强险和商业险

农用运输车按其使用性质分为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由于涉及到适用费率标准的问题,所以一直成为困扰车险从业者的问题,因为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不是很规范,有的符合标准,有的不符合,下面就来看看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的标准,以及所适用的车船税、车辆保险费率的标准。
一、三轮车标准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轮的货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标准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m,宽小于等于2m,高小于等于2.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
三、车船税
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按货车标准征收车船税,即84/吨,其中农、牧区使用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四、交强险保费
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按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标准计费,每个省份不一样,内蒙古地区是340/年;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按货车费率计算保费。
五、商业险保费
同样,符合上述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按照费率表中的低速载货汽车标准计算保费,否则按照货车标准计算保费。

交强险费率方案中的车辆分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详细内容见《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 继续阅读交强险费率方案中的车辆分类

车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浮动规则详解

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根据上年的出险情况,本年续保时保费会有所浮动,比如大家所熟知的交强险,标准保费是950元,上年出险赔付了二次(不涉及人员死亡),今年就上浮了10%;交强险保费有浮动,商业险也是如此,不过两者浮动的规则却不一样,为了彻底了解车险的浮动规则,专门花时间写这篇文章进行总结。

1. 交强险浮动规则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涉及到了交强险,提升了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了道路交通费率浮动系统。改革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浮动系数详见《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点击查看)以下内容为改革前的浮动系数:

按照交强险条款总则的说法,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目前内蒙古地区(作者所在地)费率浮动只与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交通事故记录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有责任的交强险事故赔案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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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费率浮动时只与有责任的事故有关,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上年度发生的事故中没有责任,则此次事故不参与浮动,该优惠时优惠;二是交强险上浮只有10%和30%两种,即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不涉及死亡事故时上浮10%;如果发生有责任涉及死亡的事故时,直接上浮30%。三是只有已赔付的案件参与浮动,如果有案件正在理赔流程中,则此次续保时不统计,下一次续保时,该案件要参与费率浮动。

1.1 交强险浮动的几种特殊情况

  •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即标准保费;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新车主投保时交强险费率为标准保费;
  •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例如距报废期间不足一年),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这个区间会突破15个月的限制,一直追溯到上一张保单的信息,并进行浮动。
  •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车辆保单及理赔信息可以通过保单号和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去所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查询。

1.2 交强险短期险对浮动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是上一年度保单为短期险,今年续保完整年度保单,则费率只上浮不下浮。意思是短期险中有出险情况,则续保时上浮,若没有出险情况,则续保时不给予优惠,不浮动。
第二种情况是上一年度保单为完整年度保单,今年续短期的保险单,费率不下浮,如果该车辆距报废期不足一年,则根据上年出险情况,进行浮动。

1.3 交强险费率浮动不适用的车辆
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摩托车、拖拉机暂不参与费率浮动,也就是说每年的交强险保费是不变的。

2. 商业险浮动规则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商业险浮动系数统一为四个:NCD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交通违法系数暂未放开,行协平台返回值为1,因此真正影响商业险保费的只有前面三个系数。

2.1 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
第一次费改这两个系数由保险公司自己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为正负0.15,即0.85-1.15之间(深圳除外),从费改后网上关于费改地区的新闻看,之前电网销渠道15%的优惠没有了,保险公司则使用这两个系数加强对优质业务的获取能力。
第二次费改相对于第一次费改来看,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浮动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每个省市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次费改:2018年3月8日保监会发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 ),拉开了第三次商业车险费改的序幕,此次费改只涉及一部分省份,调整的系数仍然是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的范围,下列就先将这些省份的系数调整范围列举出来,等以后全面推开后,再制作一个表格和第二次费改作对比:

  • 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 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 其它省份仍然使用二次费改后的系数执行,即《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7〕145号)。

2.2 NCD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

无赔款优待系数是由行协平台返回的,保险公司只能据实使用,不得更改。费改后,NCD系数也发生了变化,主要特点是上下浮动的范围变大,以体现“奖优罚劣”,下表为费改后的NCD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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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商业险费率的最大优惠幅度

商业险保费=基准风险保费*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NCD系数是由行协平台返回的,保险公司只能据实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则由保险公司自定。结合上面的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那么顾客可以享受到的最大优惠,即地板价为:
二次费改后

三次费改后:由于三次费改只涉及部分省份,因此先将这些地区最少出险次数的地板价折扣列出来,等以后全面推开后,再制作一个详细的表格跟二次费改后地板价对比:

  • 四川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65,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2535;
  •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70,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2940;
  • 新疆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75,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3375;

2.4 商业险短期险对浮动的影响
这里的短期险是指老条款的短期单、新条款的短期单、新条款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则需要考虑该短期单保险期限,如果大于参数A(A为“上张保单天数限制”初始值为30,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地平台通知为准)则按照该短期单赔案次数情况确定,只上浮不下浮;如果小于参数A,则进一步判断该短期单是否存在赔案,如果存在赔案,则按照该短期单赔案次数情况确定,只上浮不下浮,如果不存在赔案,则忽略该短期单,按照短期单投保时NCD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短期险是指保险期间小于365天的保险。

2.5 不同条款下的费率浮动系数
费改后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行协示范条款,包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对于每一条款,可以使用的费率浮动系数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