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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中的犹豫期-学习笔记

寿险中经常遇到一个词叫做“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在购买保险后能够再考虑,并且无条件退保的一段时间。“犹豫期”非常有用,因为寿险金额大,时间比较长,连续交很多年,如果一旦中间想终止合同,就会有损失,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连本带息返还。
第一次接触“犹豫期”,是因为一个亲戚在银行购买理赔产品时,被寿险产品即有保险保障,到期又有利息给吸引住了,一时冲动购买了五年期,每年1万的寿险。后来经过与家里人商量,觉得没有必要买这个产品,但是不知道怎么退。后来仔细阅读保单,看到了一条关于“犹豫期”的说明,规定在投保之后15日内可以退保,最终问题顺利解决。

犹豫期相关的规定

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二、《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