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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学习笔记

此次学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保监发〔2015〕22号)文件,了解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内容,学习了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内容。

一、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一)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二)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分为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二、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第三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继续阅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学习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