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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18年)-学习笔记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己废止,该文件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点击查看)是保监会发布的,用于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此次学习了解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计算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二、偿付能力状况的分类,偿付能力不足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学习笔记

此次学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保监发〔2015〕22号)文件,了解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内容,学习了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内容。

一、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一)核心资本是指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核心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二)附属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附属资本分为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二、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第三条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以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
(一)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二)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即控制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
(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继续阅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学习笔记

2017全国财险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整顿市场秩序是工作重点

2017年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座谈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道回顾了2016年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一是防范化解风险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底,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标;
二是财险监管改革实现新突破。商车改革试点全国铺开,消费者普遍获益,商业车险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8%;
三是巨灾保险建设迈出新步伐。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2016年累计出单18.07万笔,保险金额177.62亿元;
四是保险扶贫工作形成新局面。就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出台多项政策,探索总结出河北阜平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等一批可复制的保险扶贫典型经验。
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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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

近日,为了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为了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监管导向,通知将保险机构的股标投资分为三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为了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保险机构被大股东控制,不再具有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