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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

近日,为了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为了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监管导向,通知将保险机构的股标投资分为三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为了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保险机构被大股东控制,不再具有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