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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学习笔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7〕1号),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遵循的原则、管辖范围、立案与调查等各个环节。此次学习,主要了解到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在银保监会的网站上可以经常看到行政处罚,通过此文件有助于理解这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接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