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工作

个人养老金制度学习笔记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自愿参加,购买符合条件的金融产品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是对基本养老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的补充。

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制度模式一是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二是个人养老账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是该养老账号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

缴费水平: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各地惠民保承保政策搜集

“惠民保”是近些年非常火热的一种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不限年龄,而且没有健康告知。普通的健康保险,都有健康告知,身体有毛病已经存在问题就无法投保,“惠民保”满足了这类人员的保险需求,可以说“惠民保”有一定的普惠性质。“惠民保”在每个地方的保费标准、承保方案都不一样,因此本篇文章将搜集各种“惠民保”政策。

1.  “惠蒙保”

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纪公司:鲲鹏保险经纪(海南)有限公司;
保费标准:86元/年;
承保人群:只要是内蒙古自治区及所辖各盟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员均能参加。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承保条件:不限年龄,不限职业,不限健康状况,没有等待期,均可自愿参加。

承保方案:3个100万元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检查,因此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部分,扣除1.5万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报销,最高赔付100万元。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自费住院医疗费用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住院治疗、检查,因此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包括乙类个人自付,丙类自费及其他个人自费医疗费),扣除1.5万元免赔额后,按40%比例报销,最高赔付100万元。

三是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障责任: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在约定的医院、药店购买并使用特定药品(包括国内30种+国外20种),因此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按80%比例报销(其中既往症按20%比例报销),最高赔付100万元。 继续阅读各地惠民保承保政策搜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文件时间:2021-10-2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背景: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相关文件: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适用范围: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不适用范围: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继续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学习笔记

出台日期:2021-10-1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出台背景:聚焦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覆盖范围: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意外险产品回溯及费率调节机制,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步披露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逐步扩展险种范围。三是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四是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

九类禁止性行为:

  • 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 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 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学习笔记

文件日期:2021-10-15,《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意见背景:近年来,人身保险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意见内容: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
意见总结:一是巩固助理脱贫攻坚,提供面向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二是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三是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与社保相关内容整理:

  • 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 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 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

《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学习笔记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文件发布时间:2022-02-22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部分提到了:完善监测帮扶机制。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将返贫致贫风险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缩短认定时间。针对发现的因灾因病因疫等苗头性问题,及时落实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帮扶措施。强化监测帮扶责任落实,确保工作不留空档、政策不留空白。继续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

2022年医保工作会议相关内容学习笔记

一、国家医保局2022年工作会议

  • 慎终如初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落实“两个确保”政策,做好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降低疫苗和核酸检测价格。
  • 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确保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人口应保尽保,稳妥有序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期过渡保障政策,坚决防范因病规模性返贫。以前对于贫困人口有扶贫医疗救助保险,现在有防贫保,防止脱贫人员因病、因灾、因学等因素致贫。
  • 扎实推动全国医保“一盘棋”,严格落实待遇清单制度,推动药品目录、耗材目录全国统一,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目前国家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长护险试点城市
  • 理顺支付和补偿机制,扎实抓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开展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全面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最大程度发挥医疗保障效能。DRG-DIP试点工作将继续进行,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 持续提高群众保障质量,精准补齐门诊保障短板,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险、职工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稳固保障预期,助力扩大内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 不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采,力争年内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总数累计达到350个以上,扎实开展脊柱高值医用耗材集采,推动地方积极开展药耗集采,提升医药价格治理能力,实现在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全方位推进集采的格局,进一步压缩带金销售空间。
  • 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继续开展全覆盖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一案多查、联合惩处”工作机制,完善行刑衔接、行纪衔接,扩大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场景和应用范围,规范用好举报奖励机制,牢牢守住人民群众“救命钱”。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经办体系,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提高直接结算率,提升医保经办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水平,做好医保“跨省通办”工作,促进医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夯实医保高质量发展基础,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做好医保信息平台优化应用,加强医保大数据综合治理,推动法治化建设。

继续阅读2022年医保工作会议相关内容学习笔记

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学习笔记

最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要实施的消息铺天盖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而非财务人士,一直想弄明白所谓的会计准则变化,以及对保险业的影响。经过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终于弄明白了这些晦涩难懂的财务术语,也顺便明白了保险业务在财务计量方面的知识。

一、新会计准则变化的一些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
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我国企业的会计准则要与国际趋同。

继续阅读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学习笔记

长期护理保险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城市-学习笔记

一、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并列举出了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共15个,以及两个重点联系省份。

1 河北省 承德市
2 吉林省 长春市
3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4 上海市
5 江苏省 南通市、6苏州市
7 浙江省 宁波市
8 安徽省 安庆市
9 江西省 上饶市
10 山东省 青岛市
11 湖北省 荆门市
12 广东省 广州市
13 重庆市
14 四川省 成都市
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由于吉林和山东两个省份是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因此两个省份又陆续开展了一些试点工作,吉林又增长了吉林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珲春市5个试点城市;山东又增加了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15个试点城市。

因此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原本是15个,后续又增加了吉林和山东的20个城市,共计35个试点城市。

二、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文件,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范围,新增加了14个试点城市。

1 北京市 石景山区
2 天津市 天津市
3 山西省 晋城市
4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5 辽宁省 盘锦市
6 福建省 福州市
7 河南省 开封市
8 湖南省 湘潭市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0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11 云南省 昆明市
12 陕西省 汉中市
13 甘肃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15个,第二批试点城市14个,合计29个。但是也有一种说法,第一批加上后续增加的,实际上是35个,加上第二批的14个,合计有49个。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学习笔记

2021年5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进行了规范,涉及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投标管理、经营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护理机构管理等方面。

长期护理保险有关的文件:
一是《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含第一批试点城市15个);
二是《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第二批试点城市14个)。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中的一些内容:

  • 原则上以地市级及以上机构作为投标人,并获得总公司授权;需要总公司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在开标前7个工作日前向银保监局报备,这一部分类似于《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 具有经办基本医保或承办大病保险的经验和为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
  •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挪用、截留、侵占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或服务质量低下;合同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泄露参保群众个人信息;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等。
  •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运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