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意外险健康险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文件时间:2021-10-2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背景: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相关文件: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适用范围: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不适用范围: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继续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学习笔记

出台日期:2021-10-1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出台背景:聚焦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覆盖范围: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意外险产品回溯及费率调节机制,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步披露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逐步扩展险种范围。三是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四是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

九类禁止性行为:

  • 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 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 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学习笔记

文件日期:2021-10-15,《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意见背景:近年来,人身保险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意见内容: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
意见总结:一是巩固助理脱贫攻坚,提供面向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二是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三是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与社保相关内容整理:

  • 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 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 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

2020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学习笔记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该文件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怀着一份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对新版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进行了学习。重大疾病,顾名思义,就是病情严重、花费巨大,而且不易治愈的疾病,说着简单,但是这需要有一个标准。否则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种类和标准五花八门,普通老百姓进行产品对比以及理赔时,不方便,而且容易产生纠纷。

一、重大疾病保险定义适用范围
重大疾病的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二、疾病种类
2007版重大疾病定义有25种疾病,2020版重大疾病定义扩展至28种重大疾病+3种轻症。新增加的3种重大疾病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轻症为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三、轻症赔付比例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四、部分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有些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明确未切开心脏的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2007版则是要求非开胸的不算严重慢性肝衰竭、深度昏迷两种重大疾病,明确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不在保障范围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明确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健康保险的分类-学习笔记

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布了,健康保险的分类有变化,新增加了一个“医疗意外保险”,因此利用闲暇时间重新学习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健康保险分类:

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1. 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2. 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4. 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5. 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另外,健康保险根据保险期限,又可以分为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其中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人身险中的犹豫期-学习笔记

寿险中经常遇到一个词叫做“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在购买保险后能够再考虑,并且无条件退保的一段时间。“犹豫期”非常有用,因为寿险金额大,时间比较长,连续交很多年,如果一旦中间想终止合同,就会有损失,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连本带息返还。
第一次接触“犹豫期”,是因为一个亲戚在银行购买理赔产品时,被寿险产品即有保险保障,到期又有利息给吸引住了,一时冲动购买了五年期,每年1万的寿险。后来经过与家里人商量,觉得没有必要买这个产品,但是不知道怎么退。后来仔细阅读保单,看到了一条关于“犹豫期”的说明,规定在投保之后15日内可以退保,最终问题顺利解决。

犹豫期相关的规定

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二、《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学习笔记

最近在学习车险之余,详细了解了一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社保医疗的补充,在了解大病保险之前,很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咱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保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社保,它是由国家或者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当参保人年老、疾病、遭遇工伤、失业以及生育时,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由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社保的内容有五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涵盖的人群有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其中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由于社会基本保障是保障水平较低,所以国家又推出了大病保险,主要解决的是社会上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提高人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大病花费的巨额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2012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随后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对大病医疗保险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大病医疗保险指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保障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导致的巨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充的一种保险保险制度。 继续阅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学习笔记

一路安行,不计名驾乘意外险

最近看到了一款意外险不记名驾乘意外险(也叫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险),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定车不定人、全车一起保,相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还真有优势。最适合家用车或单位用车,保一张保单,不管车里面谁驾驶/乘座,出险时都赔,这也就是不计名的含义。
先看看家用车不记名驾乘意外险的方案:

  • 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10万元;
  • 法定节假日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10万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1万元;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日,每日给付50元,每次最高给付180日,全年总给付180日):50//天。

保费是40/座,对于一个5座的家用车来说保费合计就是2007座的家用车保费合计是280元。
不记名驾乘意外险跟车上人员责任险又不一样,有两大特点:

  • 超载出险的也赔付:对于5座的车,如果坐了6个人,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是按5座赔付的;但是不记名驾乘意外险也能赔付,只不过把保额分摊计算,身故、残疾,医疗、住院津贴都是拿总保额除以6确定每个人的保费,例如:10万元*5/6=8.3万,也就是说5座的车,坐了6个人,出险后每人的身故、残疾保额是8.3成万元,医疗、住院津贴的保额依此类推。
  • 法定节假日双倍赔付:法定节假日发生意外时,保额翻倍,即本来保额10万元的,现在是20万元,这里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周六日,具体情况详见《三者险和意外险节假日双倍赔(给)付险中节假日异同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