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学习保险基础知识时,比以前看到的更细,又看到了很多不太明白的概念,经过一段时间的查找资料、研究,终于把这些概念理解了,现在把这些概念记下来,方面以后查询,也方便读者学习:
1 保证续保条款
2 不可抗辩条款
3 宽限期条款
4 不丧失价值条款
5 既存条款
6 协调给付条款
7 体检条款
8 免陪额条款
9 等待期条款
10 责任期条款
1 保证续保条款返回目录
保证续保权指在保险续保健康险时,保险公司是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投保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要求体检),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
2 不可抗辩条款返回目录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宽限期条款返回目录
宽限期条款是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很多人身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的形式,即投保人除了在保险合同生效时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外,每年在保单生效的对应日也应该缴纳约定数额的保险费。但是由于很多实际原因,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长期如一地每年都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因为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就会频繁大量地恢复合同效力,这对保险双方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而宽限期条款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4 不丧失价值条款返回目录
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投保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退保、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
缴清保险是指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缴清保险。即不变更原保险期限与条件,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又称减额缴清保险。
展期保险是指保户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交费而又不愿中断保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展期保险。即不变更原死亡保险金额,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到某一时间。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全部用于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长度为净现金所能购买的最长期限。
5 既存条款返回目录
此条款是健康险的特有条款,是指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给付保险金。既往病症是指在保单签发之前被保险人就已患有,但却未在投保单中如实告知的疾病或伤残。
6 协调给付条款返回目录
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7 体检条款返回目录
健康险中的特有条款,健康险主要承保疾病和意外,因此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体检条款主要是确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身体状况,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确定承保条件。
8 免陪额条款返回目录
免赔额是一种共保机制,它可以提高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减少保险人对小额案件的处理。
免赔额条款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一方面,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规定免赔额后,可以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9 等待期条款返回目录
健康保险,如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往往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保单对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如90天或180天内的疾病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个期间即为“等待期”(或观察期、免责期)。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对于可续保的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设置等待期,主要还是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即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有疾病或者有发生疾病的情况,再购买保险。
10 责任期条款返回目录
意外险中的条款,是指只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遭受意外之日起一定的时期内(一般为90天,180天或1年)出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即使死亡或确定残疾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例如意外险的保险期间是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被保险人在2014年11月1号发生意外事故,经过3个月的治疗,最终残疾。确定残疾的日期是2015年2月1号,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间,但是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