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学习笔记

此次学习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关联交易简单点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按定义说就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定义选自《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主要目的: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已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已废止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关联方的范围
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四)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其他关联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下列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一)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
(四)持有对保险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第九条关联交易类型】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四)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买卖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五)提供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职场装修等;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重大关联交易的最新标准
第十条【重大与一般】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