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学习笔记

来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的含义:
第五条 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风险综合评级的内容:
第七条
 分类监管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共四类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四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二十条 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一)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风险综合评级的时间以及查询网站:
风险综合评级有各个季度的,以及年度的,可以在各公司官网或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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