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理论学习笔记

信用保险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其作用是把债务人的履约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信用风险在各个领域中都有,但是在保险实践中,通常是指贸易及投资中的信用风险。
1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承保国内开展赊销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帐款风险,卖方提供服务或发货后,由于买方破产或拖欠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应收帐款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卖方的应收帐款损失。可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应收账款,保险责任是买方破产或拖欠,保险事故的发生和责任险的期内发生式相似,只要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赊销贸易(国内赊销贸易信有保险的赊销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无论保险期间是否结束,保险公司无承担保险责任。
2 出口贸易信用保险
承保的是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导致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国家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贸易的促销手段,也是出口商获得商业贷款的前提。
2.1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它是在国家贸易的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政府直接、间接、委托方式参与其中;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在经营上不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费率和承保决定的;三是出口商必须全额投保其出口业务,保险公司可以不用全额承保这些业务;四是出口业务必须评估信用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和买方国家信用风险,其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
2.2 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起讫分为出运前保险和出运后保险,出运前保险是从出口保险合同生效日至货物出运时止;出运后保险承保的其间是货物交付承运人至出口商安全收汇时止。
按出口保险的信用期分类,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信用保险,短期是指信用期在180天,最长不超过两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中期是指信用期在2-5年的出口信用保险;长期是指信用期在5年以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信用保险一般采用统保方式承保,中长期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方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开展业务量大、最广泛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三个条件:一是付款方式为商业信用方式,指的是付款交单、承况交单、赊帐方式;二是信用期不超过180天;三是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国内生产制造。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了有破产和拖欠外,还有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转卖或放弃。
承保工作分四步,一是保单的承保;二是国家的承保;三是买方的承保;四是出运的承保,一步一步地细化,以实现承保的精准化。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计算方式为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按保险标的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或者包括两者的综合出口信用保险。
按出口合同性质分为货物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信用保险、建筑工程海外承包合同信用保险。
3 投资保险
即政治风险,承保的是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保险责任有战争风险、征用风险、汇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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