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推出《全面型示范条款》

2016年8月19日,中保协发布《中保协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全面型)》,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全面型示范条款,其承保对象是个人所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庭自用车,保障范围全面,能满足客户更高的保险需求。
从保险责任上看,现行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明确列明了各个保险责任,像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还有雷雨、暴雨、雹灾等自然灾害,而全面型示范条款保险责任比较宽泛,保险责任就是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另外个不同点就是附加险方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有11个附加险,客户可以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自行选择投保,全面型示范条款只有2个附加险,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全面型示范条款吧: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 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 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 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 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 陷;
(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 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 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 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 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 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被保险人选择处理方式,如折归被保险 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 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 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 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 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 车轮单独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率为 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为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 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即:
实际赔款=按主险约定计算的赔款×(1-绝对免赔率)

车轮单独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车轮单独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释  义

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 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 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无法控制并造成车辆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 爆炸、自燃、碰撞、倾覆、坠落、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新增加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 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