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文件时间:2021-10-2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背景: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相关文件: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适用范围: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不适用范围: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继续阅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习笔记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学习笔记

出台日期:2021-10-1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出台背景:聚焦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覆盖范围: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建立意外险产品回溯及费率调节机制,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力度。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步披露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逐步扩展险种范围。三是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四是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综合意外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

九类禁止性行为:

  • 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 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 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 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学习笔记

文件日期:2021-10-15,《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意见背景:近年来,人身保险产品数量增长较快,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意见内容: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加大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保障力度。
意见总结:一是巩固助理脱贫攻坚,提供面向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二是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三是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与社保相关内容整理:

  • 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配合各地相关政策,面向老年人、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核保简单、价格实惠、保障责任明确的产品。
  • 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等的衔接补充。将更多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科学地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加快商业护理保险发展,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满足被保险人实际护理需求。
  • 提高老年人、儿童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群给予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