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方面的内容整理

最近在看保监会网站时,看到了有关人身险方面的监管,尤其是中短存续期产品,对我来说也算是新概念,因此要整理学习一下:
一是为了防范风险,促进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健康发展,保监局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监发〔2016〕22号),里面明确了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义和监管要求。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指前4个保单年度中任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账户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监管方面主要是加强这类产品的风险管控,做好精算工作,当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和销售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1年(不含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
二是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出台的背景是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的措施是:

  1. 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2. 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3. 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
  4. 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详细解读见《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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