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随着保险的普及,市面上出现了很多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吸引着人们的眼球,比如摇号险、雾霾险、怀孕险等等,这些产品在满足消费者多样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产品不符合保险原理,有些产品只是噱头,并无实质内容,有的产品则具有博彩的性质,等等。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保监会于2016年底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指引》中提到了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产品应当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严禁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获得不当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射幸合同原则。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否发生、损失大小等应存在不确定性。
(五)风险定价原则。费率厘定应当基于对实际风险水平和保险责任的测算,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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