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经常能看到对被保险人民事能力划分而区别对待的情况,比如意外险,自杀属责任免除,但是如果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保险人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可见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中对待的方式也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成三种情况,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对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一、投保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险中,只有父母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且保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的限制;被保险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人身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投保人的除外,但是保额要受监管部门限制。
三、受益人
受益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没有要求,任何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法人或其他任何合法经济组织都能成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