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文件,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版)),同时废止了2008年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记得之前学习过2008版的文件,并做过笔记(地址:点击查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另外学习了解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此次修订,又有一些变化,需要学习: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文件中,点击了解更多内容。
三是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