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学习笔记

最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要实施的消息铺天盖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者,而非财务人士,一直想弄明白所谓的会计准则变化,以及对保险业的影响。经过梳理相关政策文件,终于弄明白了这些晦涩难懂的财务术语,也顺便明白了保险业务在财务计量方面的知识。

一、新会计准则变化的一些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进一步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
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我国企业的会计准则要与国际趋同。

二、新会计准则变化使用对象及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链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三、新会计准则变化的内容(只记录了能看懂的部分)

(一)完善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 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也就是说新保险合同准则明确保险合同必须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且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时,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修改了保费确认原则,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何为投资成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例如带有储蓄性质的寿险,带有风险调节机制的社保业务,都带有投资成分,如果不计入保费,该类型业务保费规模将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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