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征–笔记

《保险法》第10条给出的保险合同的定义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有下面几个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一部分表述的意思和“双务合同”差不多,只不过角度不一样。
2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障分两种:一是有形保障,即发生事故时的经济补偿;二是无形保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3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有条件”是指保险人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双务”强调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是收取保费,基本义务是给付或赔偿保险金;投保人的基本权利是请求给付或赔偿保险金,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舍,无权拟定合同条文。
5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特定事件的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有可能没有利益可获,也可能获得大额的保险金;对于保险人来说,有可能支付大额保险金,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6 保险合同是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而且保险当事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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