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核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18年)-学习笔记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己废止,该文件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点击查看)是保监会发布的,用于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此次学习了解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计算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二、偿付能力状况的分类,偿付能力不足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