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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起重运输车在吊升时出现意外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问题的分析

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属于货车,投保时应按照货车进行投保。具有起重功能,那么就有可能发生吊物脱落或者吊钩、吊臂断落等意外情况,这些情况在特种车条款里面有描述,但是如果按照货车投保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则没有这些内容,因此本文分析,如果随车起重车在作业时,发生吊物脱落或者吊钩、吊臂断落意外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吊物脱落或者吊钩、吊臂断落的情况,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车损险中,责任免除部分并没有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这样说的“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其中有一个保险责任是“外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坠落”这一词在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描述,根据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第154页)的解释,“外界物体坠落”包括“吊车作业时吊物脱落或者吊钩、吊臂断落”,所以对于“吊物脱落或者吊钩、吊臂断落”造成车辆受损时,应该属于保险责任。另外,“吊车操作人员在操作吊车时,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本车的损失不可作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保险责任”。 继续阅读​随车起重运输车在吊升时出现意外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问题的分析

2017全国财险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整顿市场秩序是工作重点

2017年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座谈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道回顾了2016年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一是防范化解风险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底,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标;
二是财险监管改革实现新突破。商车改革试点全国铺开,消费者普遍获益,商业车险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8%;
三是巨灾保险建设迈出新步伐。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2016年累计出单18.07万笔,保险金额177.62亿元;
四是保险扶贫工作形成新局面。就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出台多项政策,探索总结出河北阜平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等一批可复制的保险扶贫典型经验。
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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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ABC

经常听到格式条款这个词,所谓格式条款就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对该条款不太清楚,因此需要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免责部分,在有争议进行解释时,也常做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一方的解释。下面就来看看格式条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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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车辆受损问题的分析

汽车遭盗窃未遂,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下面就从车险条款角度进行分析,假设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
从车损险角度看,车损险免责条款中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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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

近日,为了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为了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监管导向,通知将保险机构的股标投资分为三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为了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保险机构被大股东控制,不再具有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

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随着保险的普及,市面上出现了很多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吸引着人们的眼球,比如摇号险、雾霾险、怀孕险等等,这些产品在满足消费者多样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产品不符合保险原理,有些产品只是噱头,并无实质内容,有的产品则具有博彩的性质,等等。 继续阅读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继续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继续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