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的学习笔记

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一般由寿险公司经营,当然财产类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1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险管办法》中的定义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所以健康险的保险责任倒底是什么,还得查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险;其他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
2 健康保险的特征
2.1 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的风险是伤病风险,影响因素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另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为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因此,《健康险管办法》要求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 精算技术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的定价基础和准备金的计算差别较大,尤其是寿险。寿险制定费率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息率;健康保险制定费率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2.3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限是在1年及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1年但是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保险合同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必须按约定费率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2.4 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经
健康险一部分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如费用补偿型保险,而定额给付型则不适用该原则。*医疗保险有给付型和补偿型两种,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5 成本分摊的特殊性
由于健康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点,保险人在所承担的疾病保险金给付时,会制定很多限制的条款。
2.6  犹豫期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合同设置犹豫期,主要是考虑到保险专业知识复杂、广泛,同时也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因此规定投保人在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寿险是以保单回执上填写的日期为准,待查健康险是否也是这样?!)起10日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保险人只收取10元钱工本费*10天之后再退保,退保后的保单价值会被扣除一部分费用,远比10块钱多,所以在这10天之内,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条款,看是否适合自已;如果这1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合付保险金的责任。
2.7 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另外健康险有特有的条款: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这些特殊条款的详细解释,请点击《人身险中的各种特殊条款》。
3 健康保险分类
3.1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按性质划分,可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手术保险一般是负担全部手术费用。*医疗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在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中,应针对被保险人是否有公费医疗、社保的情况,在条款、费率、赔付金额方面区别对待。保险人也不得诱导顾客重复购买保障功能或相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因为买了多份也不重复赔。
3.1.1 常用条款

  • 免赔额条款 一般对于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常用的有单一赔款免赔额、全年免赔额、集体免赔额。
  • 比例给付条款 又称共保比例条款,是对于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的办法。比例给付可以采用固定比例给付,也可采用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增长,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
  • 给付限额条款 由于健康险的风险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高低不等,因此设置了最高给付限额,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3.2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它的给付方式是在确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疾病后,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疾病保险和医疗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疾病保险金额,其他的健康保险不能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是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这一条得好好研究研究。
疾病风险必须具有下面三个条件:

  • 必须是由明显的非外来的原因造成的;
  • 必须是由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 必须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疾病保险的特点:

  • 个人可以选择投保;
  • 疾病保险一般都具有观察期;
  • 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保障,且保障程度较高;
  • 保险期限较长,交费方式灵活。

3.3 失能收入保险
失能收入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残疾和全残是失能收入保险的两个重要概念,有完全残疾和部分残疾之分。
3.4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
护理保险按责任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
另外所有的护理保险都是保证续保的,且具有不没收价值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