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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置换补偿保险GAP-学习笔记

最近了解到了机动车辆置换补偿保险(GAP保险),它负责的是当车辆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赔偿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赔全车损失,此时的全车损失是有折旧的,折旧后的金额与当时的新车购置价中间有差额,GAP保险负责赔偿这个差额。对于客户来说,有车损险的赔付,再加上GAP保险的赔付,就能置换新车了,不受折旧的损失。下面是GAP保险产品的一些概念:
1 GAP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置换服务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就是说GAP保险是针对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的,他们是被保险人。
2 GAP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机动车辆置换服务合同,且服务合同中列明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对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承担的机动车辆置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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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产品条款及险种详解

以前写过一篇《车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浮动规则详解》,详细地讲解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浮动规则,但是对于车险产品条款从来没有详细写过,因此这次写一篇介绍车险条款和险种的文章,简洁、易懂、通俗、明了地介绍车险各险种,让大家分分钟就能弄明白车险产品,购买产品时有个参考,如果想阅读车险条款,请访问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1交强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赔对方的,只不过交强险是强制险,国家要求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投保,其特点是赔付情况宽泛,而且有分项限额: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用1万、财产损失2千,这里要强调一下交强险赔付的时候是按分项限额赔付的,各种限额不混合使用,举个例子,碰到别人车了,造成财产损失5万元,赔付的时候,只能按照财产损失2千的限额进行赔付。
2.车损险
车损险顾名思义,保的是车辆本身受损的费用,具体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都赔,只有条款中列明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车损险才负责赔偿。费改后,如果对方车辆全责,车损险除了可以向对方索赔外,还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3.三者险
前面说了,三者险和交强险都是赔偿受害者的,但是三者险没有交强险赔偿的宽泛,条款中明确列明了哪些情况不赔。三者险赔付的时候没有分项限额,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金额又外的部分进行赔偿,可以说三者险是交强险的有效补充,目前投保50万元三者险的占绝大多数,投保100万元三者险在迅速增长。另外,以前三者险碰到家人不赔,费改后,如果碰到家人了,三者险也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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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与诉讼保全责任险

打官司时,经常遇到财产保全的情形,财产保险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说白了,就是怕对方变卖、转移财产而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诉讼保险又分为诉讼前财产保全和诉讼后财产保全。

  • 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财产保全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的作用显而易见,但是也有不好的地方,一是申请保全时,要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同金额的但保;二是如果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还要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可见,财产保全虽然有优势,但是成本很高,此次要介绍的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它承保的是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这样申请人只需要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就能提供担保,法院也认可,当发生保全错误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随车行李保险:不再为行李被盗或损坏等意外而担忧!

车险保险是以车辆本身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车险赔的是本车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损失,如果车里面经常放一些烟、酒等行李,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答案是购买“国内公路随车行李保险”,也就是常说的“随车行李保险”。凡是9座以下的非营业货车、客车均可投保该险种,保障的范围是车厢内或后备箱存放的行李物品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损失。下面来一起了解该产品条款:
首先说说可以投保的车辆种类,是9座以下非营业货车、客车,这个范围当然是包括家用车的,因为这些车辆经常拉一些随身物品及行李,如果车辆是用于拉货的营业货车,那应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而不是随车行李险。
再说说哪些行李是负责赔偿的,保险条款一般都有免赔的内容,随车行李险也不例外,就说行李也有不负责赔偿的范围。比如货物、动植物;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票证文件等无法鉴定的物品;新增设备等,都是不负责赔偿的。
其次是保险责任,随车行李险承保的是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例如: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包装完好的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开裂致使保险标的散失的损失;
(二)自然灾害,车辆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以及行李在车中被盗的损失。
责任免险方面,主要还是巨灾、行政行为、故意行为导致的不赔,其它的还要注意的是因无明显痕迹的盗窃、车窗外钩物行为,也不负责赔偿。
详的内容见条款:《国内公路随车行李保险条款》

沙尘暴与车辆保险

北方天气干燥,再加上植被破环,出现沙尘暴就不足为奇了。尤其是春天,一出现沙尘暴就像出像了西游记里面的妖怪一样,尘土飞扬,就好象到了迪拜,难怪一个老外朋友说第一次看到,吓得不行,想跑,直接订飞机回家。
一年一季的沙尘暴来了,空气中弥漫着泥土气息,不过今天想说的不是沙尘暴,而是车辆保险,因为保险是作者的老本行,话说沙尘暴也能造成车辆的损伤,尤其是当沙尘暴比较大的时候,能把车辆表面的油漆刮花,更有甚者,飞沙走石,把车表面碰得坑坑洼洼,像这些损伤,车辆保险也负责赔付吗? 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其中保险责任中有“沙尘暴”一项,也就是说当遇到沙尘暴造成车辆受损时,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当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是列明的,不能笼统地说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果不属于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就不能获得赔偿。如果想获得全面的保障,还有的选择,那就是投保中保协推出的《全面型示范条款》,该条款的保险责任就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没有列明具体的情况,也就是说相对于前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险责任宽泛地多。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设置了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第二道防线: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什么是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

最近经常听到首台套保险这个词,一直好奇这是个什么险种,于是好奇查了一下,原来这是一个针对重大装备的保险。
先来看看首台套的含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首台(套)保险对于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有很大的意义,保费享受政府补贴,因为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

第一代互联网保险的没落:美国Ins Web兴衰启示录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近些年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迅速崛起,然而由于功能、定位、产品创新和服务能力等问题,受专业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自建网销平台的冲击,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正面临重新洗牌。
美国是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发展的先行者,Ins Web保险网站曾是美国乃至全球最大的独立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其创立、发展和没落是一个商业传奇。本文通过对Ins Web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兴起、衰落及其影响的分析,为我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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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ABC

经常听到格式条款这个词,所谓格式条款就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对该条款不太清楚,因此需要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免责部分,在有争议进行解释时,也常做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一方的解释。下面就来看看格式条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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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

近日,为了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为了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监管导向,通知将保险机构的股标投资分为三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为了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保险机构被大股东控制,不再具有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