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法律法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学习笔记

《保险法》在第三、四、六、七章分别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继续阅读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学习笔记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白皮书-学习笔记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白皮书摘编版,指出我国普惠金融取得了五大成就,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持续提升。该报告还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给予肯定,称其专业化水平提升明显,这也从侧面证明凡普金科等金融科技公司助力普惠金融成效显著。下面是保险部分的摘抄:
一、普惠金融含义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是普惠金融的主要目标。
二、措施方面
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推进农业保险稳健快速发展,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积极开展贫困人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面向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发展小额人身保险。 继续阅读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白皮书-学习笔记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设置了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第二道防线: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定期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2017全国财险监管工作座谈会召开:整顿市场秩序是工作重点

2017年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座谈会,陈文辉副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道回顾了2016年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一是防范化解风险取得新成效。截至2016年底,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标;
二是财险监管改革实现新突破。商车改革试点全国铺开,消费者普遍获益,商业车险车均保费较改革前下降8%;
三是巨灾保险建设迈出新步伐。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2016年累计出单18.07万笔,保险金额177.62亿元;
四是保险扶贫工作形成新局面。就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出台多项政策,探索总结出河北阜平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等一批可复制的保险扶贫典型经验。
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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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ABC

经常听到格式条款这个词,所谓格式条款就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未经协商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对该条款不太清楚,因此需要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免责部分,在有争议进行解释时,也常做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一方的解释。下面就来看看格式条款方面的法律、法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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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的规定

近日,为了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为了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监管导向,通知将保险机构的股标投资分为三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
为了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因为这样可能会造成保险机构被大股东控制,不再具有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资金的安全。
另外,为促进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经营发挥良好协同作用,《通知》进一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切实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

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随着保险的普及,市面上出现了很多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吸引着人们的眼球,比如摇号险、雾霾险、怀孕险等等,这些产品在满足消费者多样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产品不符合保险原理,有些产品只是噱头,并无实质内容,有的产品则具有博彩的性质,等等。 继续阅读财产险产品开发的五原则和八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继续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继续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版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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