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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浮动规则详解

买过车险的人都知道,根据上年的出险情况,本年续保时保费会有所浮动,比如大家所熟知的交强险,标准保费是950元,上年出险赔付了二次(不涉及人员死亡),今年就上浮了10%;交强险保费有浮动,商业险也是如此,不过两者浮动的规则却不一样,为了彻底了解车险的浮动规则,专门花时间写这篇文章进行总结。

1. 交强险浮动规则

2020年车险综合改革涉及到了交强险,提升了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了道路交通费率浮动系统。改革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浮动系数详见《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点击查看)以下内容为改革前的浮动系数:

按照交强险条款总则的说法,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目前内蒙古地区(作者所在地)费率浮动只与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交通事故记录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有责任的交强险事故赔案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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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费率浮动时只与有责任的事故有关,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上年度发生的事故中没有责任,则此次事故不参与浮动,该优惠时优惠;二是交强险上浮只有10%和30%两种,即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不涉及死亡事故时上浮10%;如果发生有责任涉及死亡的事故时,直接上浮30%。三是只有已赔付的案件参与浮动,如果有案件正在理赔流程中,则此次续保时不统计,下一次续保时,该案件要参与费率浮动。

1.1 交强险浮动的几种特殊情况

  •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即标准保费;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新车主投保时交强险费率为标准保费;
  •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例如距报废期间不足一年),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这个区间会突破15个月的限制,一直追溯到上一张保单的信息,并进行浮动。
  •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车辆保单及理赔信息可以通过保单号和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去所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查询。

1.2 交强险短期险对浮动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是上一年度保单为短期险,今年续保完整年度保单,则费率只上浮不下浮。意思是短期险中有出险情况,则续保时上浮,若没有出险情况,则续保时不给予优惠,不浮动。
第二种情况是上一年度保单为完整年度保单,今年续短期的保险单,费率不下浮,如果该车辆距报废期不足一年,则根据上年出险情况,进行浮动。

1.3 交强险费率浮动不适用的车辆
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摩托车、拖拉机暂不参与费率浮动,也就是说每年的交强险保费是不变的。

2. 商业险浮动规则
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商业险浮动系数统一为四个:NCD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交通违法系数暂未放开,行协平台返回值为1,因此真正影响商业险保费的只有前面三个系数。

2.1 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
第一次费改这两个系数由保险公司自己确定,上下浮动范围为正负0.15,即0.85-1.15之间(深圳除外),从费改后网上关于费改地区的新闻看,之前电网销渠道15%的优惠没有了,保险公司则使用这两个系数加强对优质业务的获取能力。
第二次费改相对于第一次费改来看,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浮动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每个省市都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次费改:2018年3月8日保监会发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保监财险〔2018〕61号 ),拉开了第三次商业车险费改的序幕,此次费改只涉及一部分省份,调整的系数仍然是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的范围,下列就先将这些省份的系数调整范围列举出来,等以后全面推开后,再制作一个表格和第二次费改作对比:

  • 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 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 其它省份仍然使用二次费改后的系数执行,即《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7〕145号)。

2.2 NCD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

无赔款优待系数是由行协平台返回的,保险公司只能据实使用,不得更改。费改后,NCD系数也发生了变化,主要特点是上下浮动的范围变大,以体现“奖优罚劣”,下表为费改后的NCD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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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商业险费率的最大优惠幅度

商业险保费=基准风险保费*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NCD系数是由行协平台返回的,保险公司只能据实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则由保险公司自定。结合上面的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那么顾客可以享受到的最大优惠,即地板价为:
二次费改后

三次费改后:由于三次费改只涉及部分省份,因此先将这些地区最少出险次数的地板价折扣列出来,等以后全面推开后,再制作一个详细的表格跟二次费改后地板价对比:

  • 四川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65,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2535;
  • 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70,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2940;
  • 新疆地区,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变为双75,相应的地板价折扣最低为0.3375;

2.4 商业险短期险对浮动的影响
这里的短期险是指老条款的短期单、新条款的短期单、新条款退保形成的短期单,则需要考虑该短期单保险期限,如果大于参数A(A为“上张保单天数限制”初始值为30,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地平台通知为准)则按照该短期单赔案次数情况确定,只上浮不下浮;如果小于参数A,则进一步判断该短期单是否存在赔案,如果存在赔案,则按照该短期单赔案次数情况确定,只上浮不下浮,如果不存在赔案,则忽略该短期单,按照短期单投保时NCD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短期险是指保险期间小于365天的保险。

2.5 不同条款下的费率浮动系数
费改后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行协示范条款,包括《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对于每一条款,可以使用的费率浮动系数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