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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学习笔记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该文件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怀着一份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对新版的重大疾病保险定义进行了学习。重大疾病,顾名思义,就是病情严重、花费巨大,而且不易治愈的疾病,说着简单,但是这需要有一个标准。否则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种类和标准五花八门,普通老百姓进行产品对比以及理赔时,不方便,而且容易产生纠纷。

一、重大疾病保险定义适用范围
重大疾病的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二、疾病种类
2007版重大疾病定义有25种疾病,2020版重大疾病定义扩展至28种重大疾病+3种轻症。新增加的3种重大疾病为: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轻症为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三、轻症赔付比例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四、部分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有些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明确未切开心脏的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2007版则是要求非开胸的不算严重慢性肝衰竭、深度昏迷两种重大疾病,明确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不在保障范围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明确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学习笔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文件,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版)),同时废止了2008年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记得之前学习过2008版的文件,并做过笔记(地址:点击查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另外学习了解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此次修订,又有一些变化,需要学习: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文件中,点击了解更多内容。

三是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示范条款(2020版)学习笔记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9月19日起车险要实行新的条款,以及浮动系数。其中交强险涉及浮动系数的变化,商业险新增加了一个驾乘人员意外险,并且原有的四套条款也都进行了调整,下面就将相关材料整理一下。

一、改革之前的条款及费率浮动情况

二、此次改革的相关内容

(一)交强险方面,一是保费不变,保额增加,无论有责无责,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个方面的保额都有增加,总限额由12.2万元调整到20万元,具体情况见《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二是浮动系数范围扩大了,上线仍然是30%,但是下限由30%扩大到50%,如果连续多年为出险,保费更便宜。

(二)商业险方面,一是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这些以前都是单独条款或者附加险;二是删除了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这些以前容易产生争议;三是增加了三者险的赔偿限额,由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四是丰富商业产险产品,增加了驾乘人员意外险,以及一些增值服务,例如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增值服务的示范条款。

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综合改革于2020年9月19日开始实施,本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阶段性目标是”降价、增保、提质“,从这些目标上可以看出,车险改革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会便宜,保障范围、保额会扩大,相应的服务也会提高。此次改革涉及到了交强险,提升了交强险保障水平,提高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化了道路交通费率浮动系统。下面就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两个方面学习交强险的变化:

1 交强险责任限额
【改革之前,责任限额合计为12.2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改革之后,责任限额合计为20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
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新责任限额的执行时间】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继续阅读2020年车险改革学习笔记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浮动系数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学习笔记

来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的含义:
第五条 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风险综合评级的内容:
第七条
 分类监管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共四类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价;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四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二十条 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一)A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

风险综合评级的时间以及查询网站:
风险综合评级有各个季度的,以及年度的,可以在各公司官网或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查询。

健康保险的分类-学习笔记

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布了,健康保险的分类有变化,新增加了一个“医疗意外保险”,因此利用闲暇时间重新学习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健康保险分类:

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1. 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2. 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3.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4. 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5. 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另外,健康保险根据保险期限,又可以分为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其中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

人身险中的犹豫期-学习笔记

寿险中经常遇到一个词叫做“犹豫期”,犹豫期也叫“冷静期”,顾名思义,就是在购买保险后能够再考虑,并且无条件退保的一段时间。“犹豫期”非常有用,因为寿险金额大,时间比较长,连续交很多年,如果一旦中间想终止合同,就会有损失,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连本带息返还。
第一次接触“犹豫期”,是因为一个亲戚在银行购买理赔产品时,被寿险产品即有保险保障,到期又有利息给吸引住了,一时冲动购买了五年期,每年1万的寿险。后来经过与家里人商量,觉得没有必要买这个产品,但是不知道怎么退。后来仔细阅读保单,看到了一条关于“犹豫期”的说明,规定在投保之后15日内可以退保,最终问题顺利解决。

犹豫期相关的规定

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二、《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学习笔记

最近在学习车险之余,详细了解了一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社保医疗的补充,在了解大病保险之前,很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咱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保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社保,它是由国家或者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当参保人年老、疾病、遭遇工伤、失业以及生育时,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它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由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社保的内容有五项: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涵盖的人群有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其中城乡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由于社会基本保障是保障水平较低,所以国家又推出了大病保险,主要解决的是社会上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提高人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大病花费的巨额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2012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随后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对大病医疗保险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大病医疗保险指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保障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导致的巨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充的一种保险保险制度。 继续阅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学习笔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18年)-学习笔记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己废止,该文件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点击查看)是保监会发布的,用于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此次学习了解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偿付能力,以及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计算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二、偿付能力状况的分类,偿付能力不足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